與14年好友上床卻告他性侵 輕熟女被法官打臉
36歲小美(化名)與李姓男子認識14年,兩人多次發生性行為,小美事後控告對方求歡不成,強脫她褲子性侵。不過法院合議庭認為,女方論述有瑕疵,也未有明確證據證明男方有罪,一審判李無罪,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被駁回。
據《聯合報》報導的判決書指出,兩人前年8月23日到台中一家汽車旅館,小美指對方一直要摸她,說要幫她洗澡,但她拒絕。凌晨3點多,她在睡夢中突然感覺對方壓在身上,強行將她內褲脫下,企圖性侵,她大喊、咬被對方手臂,李男則說:「你不夠愛我,感覺都變了,我們到此為止吧。 」。
對於小美的指控,合議庭法官審酌兩人認識14年曾多次發生性行為,女方並非沒想到前往汽車旅館投宿可能發生性行為,且案發當日拒絕與男方發生性行為,卻未離去。因此二審合議庭法官認定,檢方上訴意旨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李有罪。
(中時電子報)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