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電腦公司欲解聘月薪九萬的楊姓資深技術處長,卻先發現楊當年應徵所填寫的工作經歷不實,終止勞動契約。楊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敗訴,再以公司將他工作年資調查表交給承審法官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提告,但士林地檢署認定資料室基於訴訟攻防提出,不違反個資法,處分不起訴。
楊姓男子二○一二年應徵電腦公司資深技術處長,公司隔年以服務客層減少為由欲終止僱傭關係,楊打官司,一、二審都認為公司無「業務性質變更」,判解僱不合法;前年三月楊回公司上班。
四個月後,電腦公司稱營運虧損要解僱楊,楊再度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電腦公司表示,楊的應徵資料虛假,謊報在其他公司的工作年資,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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