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拖車逼車卻被開罰單 幸行車記錄器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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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拖車逼車卻被開罰單 幸行車記錄器還清白

陳姓男子開小貨車載妻兒,卻遭大拖車逼車,陳姓男子嚇得趕緊到警局報案,不料台中警方卻認為陳姓男子逼車,不但開出一萬八千元的罰單,還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事後檢方和新竹地院法官,都依陳姓男子的行車記錄器還原事實真相,認定陳姓男子是閃車而非逼車,陳姓男子也獲不起訴,並撤銷罰單。(彭清仁報導)

陳姓男子指出,去年一月下旬開租賃小客貨車,行經台中市時,與一輛大拖車因行車糾紛,被逼車攔車,由於妻小都在車上,所以才開到警局求助。不過警方認為雙方於道路上互阻礙對方車輛通行,造成行車危險,卻被警員認為陳姓男子有「危險駕車、任意變換車道、蛇行、行駛二車道中線及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違規行為開單,一口氣開了一萬八千元的罰單,還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陳姓男子大聲喊冤之外,也聲明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

檢察官和法官分別勘驗陳姓男子的行車記錄器,發現陳姓男子駕駛的車輛並無突然減速情形,可見的確被逼車,而變換車道也只是要脫離對方的逼車,難以認定是影響行車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為。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先是給予不起訴處分,新竹地院法官也採信陳姓男子的說詞,認為陳姓男子要避開他人逼車行為,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因此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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