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21日電)趁著週末和三五好友吃吃喝喝,已是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小確幸,業者趁著美食展、旅展祭出優惠餐券吸客,卻衍生餐券過期、業者倒閉讓餐券成壁紙、假日使用遭拒等消費糾紛。
為此,衛生福利部食藥署今年1月起推出「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透過「應記載」及「不可記載」2部分,明確規範餐券購買、使用及退換機制等7大保障,讓民眾花錢花得更有保障。
食藥署食品科科長林蘭砡受訪時表示,每張禮券一定要記載的共4部分,分別為禮券內容、保障機制、換發規定、退費程序。
林蘭砡說,「禮券內容」除了要有餐券優惠內容外,還要註明禮券購買時的面額、禮券使用方式以及消費者爭議客服專線。
林蘭砡表示,「保障機制」則分為履約保證、信託專戶、其他衛福部核准的履約保障方式3種,保障期間從禮券售出起至少1年,即便餐廳倒閉仍可向銀行索取退款。
林蘭砡表示,萬一買了餐券後悔想退費,該規定也要求業者得在餐券背後明定「退費程序」,業者不可以任何名目要求「補差額」或「手續費」,應按面額全額退費。
至於「不得記載」部分則有3大重點,包括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較現金不利情形、不得記載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
林蘭砡另指出,餐券限定平日使用或因「餐券限定座位」而訂不到位,也是過去常出現的爭議點,而新制中規定「不得記載較現金不利情形」即是要求用現金、餐券都要享有同等待遇。
購買有分店或連鎖餐廳餐券,卻規定只能在特定分店用餐,當心已經觸法,林蘭砡說,新制明定「不得記載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代表消費者一旦花了錢買某餐廳的餐券,就享有在所有分店使用的權利。10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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