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要存!颱風季不可不知的勞工權益

 
三立新聞網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夏季是颱風形成的季節,不少勞工因為工作關係,颱風天仍必須出勤;如果你也這樣,務必要知道自己的相關權益!

▲圖/記者林敬旻攝

桃園市勞動局提醒,像是桃園市政府因颱風影響宣布停止上班,依勞動部頒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包括水災及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的疑慮,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對於應雇主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另外,基於勞資和諧及避免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規定者,仍應參照旨揭要點辦理。

桃園市勞動局呼籲企業,在颱風來臨時,勞工是否出勤一定要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非必要不可勉強勞工於停班時出勤,萬一發生危險,雇主必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常見問答集

Q1:天然災害發生(如颱風)市府宣布停班時,企業僱用的勞工是否要上班?

 A :當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與工資給付事項應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如未約定或未規定者,參照勞動部頒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可不出勤。

 

Q2:工作所在地在桃園市,該市已停止停班,員工住在外縣市(如新竹縣)卻未宣布停班時,是否仍要上班?或居住地已停班,但桃園未停班,是否仍要上班?或居住地和工作所在地皆未停班,但從居住地至工作所在地必經路徑所在地(如新北市)已停班,是否仍要上班?

A:居住地、工作所在地或從居住地至工作所在地必經路徑所在 地,只要上述地點有任何一地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

 

Q3:雇主因市府宣布停班而停止上班時,是否要給工資?

 A:勞工無法出勤者,因未提供勞務,且因天然災害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法律未強制要發給工資,但如雇主為照扶勞工,亦可給付工資(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或規定)。

 

Q4: 如果市府宣布停班且風雨確實很大,但雇主要求上班時,是否要上班?

 A: 為保障勞工自身生命安全,可不出勤。

Q5:雇主因市府宣布停班而停止上班時,可否把勞工未出勤視為曠職、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A: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Q6:雇主因市府宣布停班而停止上班時,雇主可否要求勞工另行補班或扣發全勤獎金?

 A:雇主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

 

Q7:因市府宣布停班,勞工未到班時,雇主可否解僱勞工或做出不利處分?

 A:雇主不得因此解僱勞工或做出不利處分。

 

Q8: 市府宣布停班時,雇主可否要求特定勞工(如必要之服務業和防災相關行業等)出勤?

 A: 特定勞工是否出勤,應由勞雇雙方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等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Q9:市府宣布停班時,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是否要加給工資?

 A:出勤者,雇主除原有工資照給外,法律雖未強制規定要加給工資等,但為體恤勞工辛勞,建議宜再加給勞工當下出勤工資(若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或規定)

 

Q10:天然災害發生當日,勞工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災害,應如何處置?

  A:勞工執行職務中發生災害,屬職業災害;勞工上下班於必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亦屬職業災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Q11:夜班(跨日)勞工是否出勤?

 A :因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係以整點區分(即夜間6點或12點),若宣布停止上班之前風雨正強,勞工因交通因素無法出勤,仍有勞動部頒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適用,可不出勤。

     舉三例說明:

   1.市府宣布夜間停班,上小夜班(下午4點至12點)之勞工,下午4點至6點係正常上班,6點過後可立即回家或是選擇繼續正常工作,若選擇正常工作(因安全考量較不建議),雇主除工資照給外,法律雖未強制規定要給加班費,但為體恤勞工辛勞,宜加給勞工工資(若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或規定)。

   2.市府宣布隔日(隔日零時開始)停班,上大夜班(晚上10點至隔日凌晨6點)之勞工,雖然晚上10點至12點市府未宣布停班,但風雨正強阻礙交通,勞工仍可不出勤,且有前開要點之適用。已到班的勞工則可循前一個例子辦理。

   3.市府宣布下午(譬如中午12點)停班,已到班的勞工可比照第一個例子辦理。

 

Q12:如雇主有相關情事違反勞基法等相關法令時,或因出勤事項和雇主產生勞資爭議時,如何爭取個人權益及檢舉?

  A:1.產生勞資爭議時,如有個人權益受損(如工時),可透過桃園市政府線上申辦整合系統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桃園市政府入口網-便民服務-申辦服務-線上申辦-勞動局-勞資關係科-勞資爭議調解或親至本局4樓勞工關懷中心領表申請(承辦單位:勞動局勞資關係科,聯絡電話:3366075)

     2.檢舉違法事項,可透過桃園市政府線上申辦整合系統提出「檢舉」:桃園市政府入口網-便民服務-申辦服務-線上申辦-勞動局-勞動條件科-線上檢舉(承辦單位:勞動檢查處,聯絡電話:3323606)

 

Q13:勞工如欲了解天然災害出勤及工資給付資訊,如何取得?

  A:可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勞動局首頁和桃園新聞網,有相關訊息,或撥打1999市民諮詢服務熱線諮詢。

 

Q14: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勞基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若遇到天然災害而停止工作,工資、工時如何計算?

  A:由於天然災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勞工已於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勞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工資及工時分為4小時、8小時、12小時,3個級距),及第36條第3項本文(出勤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時數納入每月46小時計算)規定辦理。

     舉例說明:

     A勞工若原本答應要在休息日出勤,當天上班前,上班處所之地方首長因颱風因素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可以取消出勤,但為了避免雇主擔心,電話告知雇主也是合理的。

     B勞工是在休息日依約到工「3小時」後,因風雨越來越大,地方首長通報下午停止上班,B勞工基於安全考量停止出勤,工資仍應按休息日出勤「4小時加班費」標準計給,並以「4小時」列計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中。

Q15:雇主如果是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例如:搶修、搶救…等)時,工資、工時如何計算?雇主有何應注意事項?

  A:

  1、若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非使勞工出勤之必要時,可援引《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要求勞工加班,當日若屬休息日,出勤之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計給,惟出勤之工作時間,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及「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規定之限制,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2、雇主如確實是因為上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時,應於工作開始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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