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散播食安不實訊息最重可罰100萬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修正案」,明定散播有關食品安全的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或100萬以下罰金。
![(中央社/資料照片) (中央社/資料照片)](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s.yimg.com/ny/api/res/1.2/0GJc3_Tswd6rzInF6ICZKA--~A/YXBwaWQ9aGlnaGxhbmRlcjtzbT0xO3c9ODAw/https://img.huffingtonpost.com/asset/5ce7a0b2240000f7107f26ba.jpeg)
立院並通過「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違法散布流行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且足以對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罰金上限將從新台幣50萬元調高至300萬元。
三讀修正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文,明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64條之一,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若拒不更正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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