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判刑 台大名醫:台灣眼中我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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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新聞網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曾為八仙塵爆20位急診傷患做手術的台大醫院名醫黃慧夫,2008年為一名病患做右腿筋膜切開術,病患於術後五天自行轉院後,右腿引發膝關節脫臼致破膕動脈,而被迫截肢。此事遭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一審認定黃慧夫無過失判無罪,但二審認定黃慧夫有過失而改判有罪定讞。黃慧夫今(22)日表示,或許在台灣眼中,我是一個壞人、一個罪人,但在國外我應該是個很會救人的人。

根據當時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不得上訴三審,黃慧夫案因此判決定讞,雖然立法院後來修正376條規定,往後無罪改判有罪的案件,均可上訴三審,但卻沒有設定「過渡期間」,使黃慧夫的案件仍然無法提起上訴救濟。

民進黨立委蕭美琴、邱泰源等人今日召開記者會,呼籲修法制定兩年的「過渡期間」,讓過往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案件,在兩年內,能有「重新審理」的機會。

邱泰源表示,醫生在現場要做專業判斷,不能墨守醫療常規,法院的判決會導致防衛性醫療氾濫,高風險的科別醫生一直出走。醫療法已修法,要求法院尊重醫師專業裁量,那希望能修正刑事訴訟法,讓這些案子能重新審理,讓醫生可以無後顧之憂地照顧病人。

▲黃慧夫希望獲得上訴的機會。

黃慧夫表示,先進國家很少用刑法來處理醫生,在台灣法院卻不斷要求我們做無謂的檢查跟治療,去證明自己沒有過失,舉證責任全都在醫生身上。法院的高標準是要醫生做好防禦醫療,做一些額外、不必要的檢查,這在他所受的醫療訓練中聽起來是非常荒謬的,如果病人沒有任何徵兆,做這些檢查除了浪費醫療資源,對病人也是傷害。

黃慧夫說,法律制度如果沒有保障醫生治療的空間,未來會有更多的防禦性醫療,他希望台灣法律進步,醫療也進步。「或許我在台灣眼中,是一個壞人、一個罪人,但以我的醫術,國外應該會覺得我是個很會救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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