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別人房子自殺 凶宅傷房價…父母判賠
房子因他人自殺成了凶宅,能向當事人父母求償房價下跌的損失嗎?桃園市張姓房東向自殺的呂姓男子父母提起民事求償,法官認為,呂自殺違背善良風俗,屬「間接故意」造成房東損失,判父母連帶賠償一七二萬元。
張姓房東提告指出,名下公寓前年十月租給徐姓、陳姓女子,才簽約滿兩個月,徐女的廿六歲呂姓男友就在屋內燒炭自殺,致房子成凶宅價格下跌三成;呂死後父母為繼承人,應在遺產範圍內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呂的父母反駁,兒子自殺身亡,並沒有故意要侵害房子價值,加上房屋估價報告只選少數凶宅比較,非全盤性鑑估其價值,不足以當作實際受損害依據。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呂雖未造成房子結構性損壞,但會產生負面心理影響,造成市場價值減少;且國人鼓勵珍惜性命,不認同自殺行為,呂自殺屬「違背善良風俗」,呂不顧房屋受損仍執意尋短,有「間接故意」造成房東損失。
經鑑定該房屋成凶宅價值減損三成,價差兩百四十多萬元,扣除陳女、徐女調解已付七十萬元,判呂的父母應在遺產範圍內,連帶損害賠償一七二萬多元。
律師柯林宏說,本案自殺人為租屋人男友,房東無法以契約提告,但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呂死後遺產雖由父母繼承,但父母可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若不辦理依法就得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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